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文体旅局、文改办、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文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10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重点项目及招商工作推进专题会议(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50号)要求,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泉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泉州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0日
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影视业态,做好影视行业的优质服务和政策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21〕10号,以下简称“《扶持措施》”)。
二、申报对象
(一)机构类型
申报机构须申报期前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具体分为四类:
1.在泉注册且纳税归属地在泉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影视企业;
《扶持措施》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开发、设备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扶持措施》所称影视企业(主营业务)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投资、拍摄、发行;影视拍摄协作服务;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和交易;影视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园区(基地)运营;影视特效、后期制作等的企业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影视相关配套企业。企业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照执行)。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前3项应含有上述业务至少1项。电视剧、纪录片、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来泉进行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影视机构(剧组);
3.本市大中专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三)申报作品对象包括:已经公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已正式播出的时长50分钟以上的纪录片。剧本须是为以上类型节目创作的。《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动漫作品。
(四)所申报项目需为2021年3月12日之后实施的。
三、申报要求
影视剧组在我市拍摄前,剧组或协拍方需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进行报备后,方可正式开展服务和申报工作。《扶持措施》出台后,影视产业园区管理方、影视服务企业和影视培训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提前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报备,方可申报《扶持措施》相关条款。
(一)在泉州进行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影视剧报备,提交如下材料:
1.电影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附件1,下同)、《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附件2,下同)、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影视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复印件;项目书。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还需提供《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复印件。
2.电视剧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影视剧本梗概备案回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3.纪录片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纪录片剧本梗概。
4.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剧组:提交《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剧组工作人员保险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重点网络影视剧节目规划备案号网络截图。
(二)影视投资方、影视拍摄服务方(引进方)报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三)影视产业园区管理方报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园区基本情况简介。
(四)影视培训机构报备: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培训资质证明、培训场所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
(一)文化产业园区或小镇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一条
申报主体:影视园区或小镇的运营单位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文改办;
2.市文改办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税务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5.申请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或小镇奖励,需提供国家、省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6.申请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或小镇奖励,需提供市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二)影视企业落户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二条
申报主体:在泉的影视拍摄、后期制作及园区经营企业,知名影视剧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注册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税务完税凭证复印件;
4.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5.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6.知名影视剧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应有相关部门或协会关于其知名的证明材料。
(注:申报企业所申报年度如未有与影视业务有关的完税行为,不能申报此项扶持。)
(三)影视剧本创作交易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三条
优秀泉州题材剧本创作
申报主体:影视企业、剧本创作者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申报;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委宣传部(电影剧本)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剧本);
3.市委宣传部或市文旅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扶持文件复印件;
4.上级扶持银行到款通知书复印件;
5.完整剧本两份;
6.影视作品公映许可证及播映证明(申报完成拍摄奖30万需加此项材料)。
影视剧本交易奖励
申报主体:在泉州的影视企业或剧本创作者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申报;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剧本交易合同复印件;
4.税务应税完税证明(企业按照剧本出售占总收入比计算应税额度);
5.完整剧本两份;
6.影视作品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7.影视作品播映证明材料(影视企业购买泉州题材的奖励需加报此项内容)。
(四)来泉拍摄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四条
设立影视服务企业
申报主体:泉州影视服务企业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申报;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税务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注:存量影视服务企业参照第二条自2021年起按其年度增量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协拍方奖励
申报主体:泉州影视服务企业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申报;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市级部门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被引进影视剧组或影视公司签订的协议;
4.对引进影视剧组业务开展情况的介绍;
5.对引进影视剧组开展服务的每日工作安排;
6.被引进影视剧组在泉住宿发票复印件。
拍摄方奖励
申报主体:外地影视剧剧组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申报;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50%;
3.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经市级部门确认后兑现50%。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申报的影视作品公映许可证和播映证明;
4.所申报的影视作品票房证明(电影)或豆瓣评分(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所申报作品豆瓣评分人数需不少于1万人)证明;
5.影视作品中有关泉州的分镜头和相应时间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6.作品梗概和完整公映版本视频。
(注:泉州可辨识取景地汇总详见附件7)
(五)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五条
申报主体:泉州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企业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申报;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50%;
3.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电影)或市文旅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市级部门确认后兑现50%。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附件3)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税务完税证明;
3.技术服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4.被服务企业支付款银行到账复印件。
(六)影视作品播映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六条
申报主体:泉州影视拍摄企业
电影、网络电影、网络剧播映奖励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申报;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税务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主体在所申报节目中投资不少于20%的证明材料(合同、资金到账证明);
5.《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或重点网络影视剧节目上线备案号;
6.第三方提供的电影票房或央视电影频道提供的播出证明(电影);
7.与播映平台分账证明材料(网络电影、网络剧);
8.完整公映版节目视频。
电视连续剧、电视纪录片播映奖励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申报;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兑现50%;
3.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旅局,市文旅局确认后兑现50%。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的税务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主体在所申报节目中投资不少于20%的证明材料(合同、资金到账证明);
5.《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4.第三方提供的电影票房或央视电影频道提供的播出证明(电影);
6.与播映平台分账证明材料(网络电影、网络剧);
7.完整节目视频。
(七)影视作品发行奖励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七条
申报主体:泉州市影视节目发行企业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申报;
2.所在地影视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当地财政局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三》(附件5)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与影视节目制作方的合同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影视节目购买方的合同复印件;
5.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纳税证明;
6.纪录片按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奖励,网络电影、电视剧按实际成交价格的8%给予奖励,院线电影、电视剧按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奖励。多类型销售的,按就高原则一次奖励。
(八)影视节展补助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八条
申报主体:泉州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申报;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文改办;
3.市文改办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三》(附件5)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委、市政府同意承办影视节展的证明材料;
4.影视节展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发票;
5.影视节展活动总结;
6.影视节展活动照片三张以上。
(九)影视人才奖励扶持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
申报主体:高层次影视从业人员
申报流程:影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规定,享受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向所在地组织部门申报。
用人企业以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后,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网址http://www.qzrc.gov.cn/),按要求申报。
开展影视演员培训补助
申报主体:影视培训机构、影视企业、影视表演从业人员
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向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申报;
2.泉州市影视服务中心初审后递交给市文旅局;
3.市文旅局审核后兑现。
申报材料:
1.《泉州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3份;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培训资质证明复印件;
3.年度培训计划、课程设置说明、培训照片(不少于10张)等;
4.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老师授课、《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报备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5.学员花名册、简历(包含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成绩合格证明材料;
6.学员参演作品角色不同场景剧照5张、学员表演镜头在节目中对应时间点列表、参演节目公映版完整视频。
(注:影视培训机构、影视机构组织的培训申请补助或个人参加培训申请补助只能三选一,不可兼报。)
(十)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政策依据:《扶持措施》第十条
申报主体依据市政府关于该事项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奖励申报兑现时间:扶持奖励按一年一次奖励,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集中申报期,5月31日前完成兑现。
(二)一个申请项目一套申报材料,不可多项目合并。
(三)申报需按要求提供足数的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情况材料等应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四)所申报的事项按《扶持措施》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同一项目已获扶持奖励再达到较高级别的扶持奖励标准的,仅补差额。
(五)对剧组、单位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奖励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四是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未获审核通过的。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被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不得申请相关政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国家相关影视管理部门对影视作品生产拍摄、制作、播出等环节的备案和许可政策有所调整,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附件:
1.影视剧组在泉州拍摄登记报备表
2.剧组安全生产及文明拍摄承诺书
3.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一
4.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二
5.泉州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资金申请表三
6.市级政策咨询、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7.泉州市可辨识性取景点汇总(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