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金〔2020〕107号
各融资租赁企业,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泉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监分局关于加强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泉金〔2018〕191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我市融资租赁业务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辖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
(二)补助业务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助条件的业务。
(三)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精神,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四)根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泉应急〔2019〕100号)精神,对纳入市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机构,不得申报本资金项目。
二、补偿标准
(一)业务补助。对本地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生产设备被我市工业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1%给予奖励,单一融资租赁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风险补偿。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一年内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备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该风险补偿的不再叠加享受省级类同政策。中小微型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认。)
三、申报材料
(一)《封面》、《泉州市融资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批复文件。
(三)承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承租方企业公章)。
(四)申请业务补助的,需提供《2019年拟申请业务补助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见附件3);申请风险补偿的,需提供《2019年拟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细汇总表》(见附件4)。
(五)申请补助资金对应的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三方付款协议(复印件);
(六)设备购买合同对应的发票、款项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账目(复印件);
(七)融资租赁合同相对应的租金收取明细表(见附件5)、银行流水账目和发票(复印件)。
(八)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完税证明。(原件,需要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
(九)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应与工商备案登记一致,须包含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十)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资金补助事项专项审计报告。(注:专审报告须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四、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请按以上要求完整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提供所有复印件材料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制作电子版光盘1份,于9月27日前一并向所在地县(市、区)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工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于10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市金融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申报。
(三)市金融监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申请业务补助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并下达资金。
(四)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金融监管局将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取消申报企业申请资格,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各项财政资金申请。
市金融监管局联系人:李鸣誉,联系电话:22033818;
市工信局联系人:沈旅程,联系电话:22284742;
市财政局联系人:龚新民,联系电话:28066572。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